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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90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46:12关于第673890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61号
申请人:苏州方欧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9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15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为申请商标付出心血。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工业用油”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基茵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