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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4273号“花舍 Cindy’s C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4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61号
申请人:花舍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4273号“花舍 Cindy’s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6660号图形商标、第3590697号“丝宝 C-BONS及图”商标、第212617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使用在“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办公家具出租”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CAFE”,其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办公家具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食宿服务;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花舍 Cindy’s Caf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