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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9710号“谷龙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45: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32号
申请人:姚剑萍 委托代理人:苏州猛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9710号“谷龙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5461号“谷龙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谷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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