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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4608号“铂睿 BOR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86号
申请人:南京铂睿美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4608号“铂睿 BO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75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电子记事器;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铂睿 BORU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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