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煌城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31号
申请人:王小峰 委托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9369号“金煌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1635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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