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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3721号“减泥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6: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63号
申请人:广州俊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3721号“减泥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减泥源”用在指定的研磨剂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减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