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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6847号“WATERIN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62号
申请人:杭州云之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6847号“WATERIN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22460号商标、第61472084A号商标、第57123994号商标、第657875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23年4月18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WATER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