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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0843号“体质能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9: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18号
申请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0843号“体质能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特构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环境照片、媒体报道、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体质能量及图”用在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属于对该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表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体质能量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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