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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9889号“芙蓉彝寨 FRY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84号
申请人:晏廷佐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9889号“芙蓉彝寨 FRY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已经过宣传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芙蓉彝寨 FR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