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蕴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80号
申请人:黄汉尧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3953号“美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7211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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