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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86111号“宝善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1: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62号
申请人:天海藏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伟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9286111号“宝善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自然人,依照相关规定,被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但经查询,没有任何同被申请人有关联的个体工商户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注册争议商标之时,提供了虚假的文件和信息,申请人请求我局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的文件信息予以核实。此外,被申请人短时间内集中注册了20多件商标,多件同知名人物名字、知名历史景点名称高度近似或相同,明显是将非自己独创的商标据为己有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为被申请人独创,没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囤积商标的故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存在一定恶意,扰乱商标审查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茶馆、果汁吧、度假村住宿服务、旅馆服务、酒店住宿服务、家庭旅馆服务上。
2、经我局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惠山区希宏珈食品商行,注册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经营场所为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9-5-2036(地铁西漳站区)。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如查明事实2所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其他不正当手段。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曾申请注册29件商标,并未有明显复制模仿痕迹,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宝善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