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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44219号“人防 36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3: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63号
申请人:河北信驰应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4219号“人防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6197号“365商城”商标、第33749732号“365 系统”商标、第34989234号“三六五网络 365 NET”商标、第10138915号“365商城”商标、第15503957号“SLWDZRL 365”商标、第43524892号“VIN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365天一天不停歇为客户提供人防相关产品和服务,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人防”是人民航空的简称,是我国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患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是现代国防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申请商标含“人防”,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人防 365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