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68820号“关东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3: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05号
申请人:侯海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8820号“关东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2650号“万荷塘 关东”商标、第51545428号“宴关东”商标、第60674571号“关东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关东宴”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关东”、“宴关东”、“关东宴”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关东宴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