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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57893号“弘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3: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67号
申请人:绍兴上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盛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5357893号“弘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6903878号“宏勋”商标、第18246640号“宏勋”商标、第18246641号“宏勋 HOXON及图”商标、第19387878号“宏勋 HOX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娱乐器材经营者,集中抄袭、抢注行业多个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宏勋”品牌300多家专卖店清单;
2、专卖店部分照片、涉及商品图片;
3、申请人部分专利证书、相关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设计,并没有任何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玩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弘勋”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部分“宏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自动麻将桌、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自动麻将桌(机)、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