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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20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7:18关于第647320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12号
申请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2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8287号商标、第53902550号商标、第4889679号商标、第15623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9、30类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资料、宣传推广资料、年度报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咸鸭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蛋;咸鸭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咸鸭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