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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0167号“趋势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56号
申请人:固安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0167号“趋势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7611号商标、第25226221号商标、第450883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词典解释、网络检索结果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收银机出租”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趋势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