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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19394号“LEMON NEVER L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10号
申请人:见柠一面(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9394号“LEMON NEVER L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EMON NEVER LATE”使用在第32类“柠檬苏打水;柠檬水”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LEMON NEVER LATE”指定使用在除“柠檬苏打水;柠檬水”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LEMON NEVER L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