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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4467号“赖回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8: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63号
申请人:赵美倩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4467号“赖回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8760、1768762、8224859、90046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酱”,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种类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赖回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