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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73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9:32
雅好口腔及图、第17291896号“雅好口腔及图”商标、第14177003号图形商标、第39476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雅好口腔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