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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2643号“三公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09: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70号
申请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力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2643号“三公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9292号“三公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43898A号“三公子鉴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基于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抢注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最终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及流程页面、申请人第53868624号“三公仔及图”商标初审公告页面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粉(条状)”商品和“茶、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马克龙、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粉(条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马克龙、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三公仔”与引证商标“三公子鉴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三公仔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