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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8124号“Santu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28号
申请人:广州市羽帝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8124号“Santu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22062号“San ge Tu 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极具显著性,形成了识别功能,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及申请人购买“SANTUDI”吊牌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antudi”与引证商标“San ge Tu d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antu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