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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1785号“爱眼一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夏本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1785号“爱眼一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电热垫;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注册商标信息、生产环境设备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电热垫;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爱眼一族”使用在其指定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爱眼一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