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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62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1:57
MC、第14457949号“MC MCCORMICK”商标、第9907190号“MC CORMICK MC”商标、第9115321号“MC MCCORM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糖;番茄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