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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2488号“迪雅茶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2: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22号
申请人:深圳市迪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储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2488号“迪雅茶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5500号“雅迪”商标、第4603482号“雅迪”商标、第12710402号“雅迪”商标、第13750735号“雅迪”商标、第5062060号“雅迪 YA 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简介、经营合同、经营小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牌室服务;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密室逃脱(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动物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迪雅茶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