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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7169号“张权破痛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12号
申请人:张乐祈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7169号“张权破痛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张权”是产品创始人的名字,显著性极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 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思路与具体说明、药效学研究实验报告、关联关系证明、申请人商标信息、使用宣传证据、销售证据、所获荣誉、参展材料、相关报道、著作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破痛油”,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中“张权”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张权破痛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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