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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0084号“金杰猫JIN JIE M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2: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00号
申请人:泉州博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0084号“金杰猫JIN JIE 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再次申请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06033号“会说话的金杰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短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金杰猫JIN JIE M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