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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9761号“朱氏针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2: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60号
申请人:朱国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9761号“朱氏针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5377931号“朱氏李磨”商标、第24015550号“朱氏艾品”商标、第6938657号“朱氏”商标、第9011531号“朱氏筋骨按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中较为常见,已经被公众广泛认可,况且凭借公众对于指定服务的消费习惯和经验,亦不会造成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已注册期满,但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朱氏针灸”,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等全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及品质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引证商标一虽专用权已注册期满,但未满一年,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朱氏针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