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68922号“看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6: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57号
申请人:南通亿顺水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8922号“看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3314号“看天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看天”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看天鱼”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并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看天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