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828336号“恒通小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47号
申请人:福建省泉州恒通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8336号“恒通小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恒通小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恒通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