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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3893号“陕西考古博物馆 SHAANXI ARCHAEOLOGY MUSE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8:54ARCHAEOLOGY MUSEUM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23号
申请人: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考古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3893号“陕西考古博物馆 SHAANXI ARCHAEOLOGY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志中含有“博物馆”,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