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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7888号“求实儿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32号
申请人:天台辰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标盛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7888号“求实儿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市场认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2557号“求实幼儿园”商标、第31316290号“球实”商标、第5625559号“求实美居 Qiu Shi Mei Ju及图”商标、第15440044号“求实购 GO及图”商标、第20638247号“求实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根据的法条还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求实儿童”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组织商品交易会;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聘;文秘;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货物展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市场认可,但申请商标为禁用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求实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