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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32344号“HiP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1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95号
申请人:华人运通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2344号“HiP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265号“王及图”商标、第46276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作品登记证书;在先案例;广告宣传情况;获奖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撤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HiPh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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