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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7112号“NEWHU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90号
申请人:苏州鸿天泽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7112号“NEW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6405号“HUNTER KD及图”商标、第66740256号“HUNTER 涵泰企业”商标、第11439375号图形商标、第36201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货运、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NEWHUNTE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