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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0962号“村长探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07号
申请人:广东村长伯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0962号“村长探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6648号“老村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95597号“小村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48353号“好村长HAOCUNZ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922342号“村长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63386号“ee村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949147号“村长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968933号“小村长XIAO CUN 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433790号“村长爱心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村长探村”用于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此外,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村长探村”,与引证商标一“老村长”、引证商标二“小村长”、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好村长”、引证商标四“村长果园”、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ee村长”、引证商标六“村长庄园”、引证商标八“村长爱心网”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村长探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村长探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