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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7072号“然 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56号
申请人:贵州小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7072号“然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3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2613号“然然 RAN 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16125号“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217989号“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987658号“当然酒 DANGRAN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广告代理;户外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然 酒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