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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0811号“安妍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3: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94号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肌肤健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0811号“安妍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35032号“安妍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该裁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会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安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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