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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0235号“TPAC THE PHASED ARRAY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5:16关于国际注册第1650235号“TPAC THE PHASED
ARRAY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23号
申请人:TPAC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0235号“TPAC THE PHASED ARRAY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9414号“TP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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