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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8281号“沄阳鲜面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5: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88号
申请人:南通圣满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煦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8281号“沄阳鲜面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20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72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2023)商标异字第8401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像,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沄阳鲜面条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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