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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01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7:35
沐莲堂及图、第162565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手法、设计重点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指代意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沐莲堂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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