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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5930号“PERRIER 巴黎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7: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05号
申请人:雀巢水制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5930号“PERRIER 巴黎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矿泉水品牌,商标整体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其有别于单独的外国地名的含义,已经成为申请人产品及服务的专属标志。申请商标虽含有“巴黎”一词,但该词的地名含义已经完全融入申请商标多所代表的申请人特定产品和服务的标识之含义中。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已在中国取得较高知名度,已经取得区别于单纯地名含义的第二含义,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巴黎”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产品特点的信息,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标的质量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天猫、京东销售平台网页、微博截图、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巴黎”文字,“巴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巴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ERRIER 巴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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