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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0826号“FURDI LA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8: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43号
申请人:轩裕辉(广州)皮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名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0826号“FURDI LA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58640号“Fura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引证商标有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读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FURDI LA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