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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0223号“海尔 一个世界 一个家Ha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42号
申请人:陈保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0223号“海尔 一个世界 一个家Ha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78553号“海尔”商标、第752873号“海尔”商标、第856251号“海尔”商标、第4534786号“海尔”商标、第1319304号“海尔”商标、第54012576号“海尔智选”商标、第935023号“尔海”商标、第15652508号图形商标、第57586602号图形商标、第17848452号“好家电选海尔”商标、第4534751号“HAI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注册的商品完全不一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LED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海尔 一个世界 一个家Haie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