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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6966号“糕小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41号
申请人:邱鑫东 委托代理人:龙岩市新罗区恒信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6966号“糕小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驳回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糕小方”与“小方糕”相近,使用在“蛋糕;糕点”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糕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