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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9544号“NEWEL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1: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50号
申请人:英达克特姆热力焊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9544号“NEWEL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737号“ELCO HEATING SOLUTIONS”商标、第22349503号“ELCO”商标、第22349504号“ELCO HEATING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多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ELC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部分“elco”、“ELCO”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NEWEL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