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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844338号“七家月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2: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19号
申请人:河北聚尚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迅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33844338号“七家月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七家月饼”品牌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商标授权使用书;
2. 2018年08月07日、2018年8月30日以及2018年9月1日有关“七家月饼”的送货单及销售合同的截图;
3. “七家月饼”的产品图片及微信截图等使用证据;
4. 送货单、销售清单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隆化县天阔商贸中心于2018年09月29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01月07日第172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现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属主体资质证据,或属自制证据,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月饼商品上使用与“七家月饼”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七家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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