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14117号“魂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2: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67号
申请人:上海云养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4117号“魂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22854号“一魂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魂赏及图”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魂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