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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32303号“传承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31号
申请人:辽宁炎黄子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2303号“传承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纸;绘画和书法作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传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