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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6952号“隆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00号
申请人:乳山市隆星水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6952号“隆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4254号“隆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9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白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隆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