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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175959号“光明焙辰 GUANG MING BEI C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4:55CHEN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17号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红成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5175959号“光明焙辰 GUANG MING BEI 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2266931号“美焙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71866号“美焙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53145号“美焙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及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旗下公司主体资格信息;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质证明;
3、媒体报道材料;
4、申请人年度报告;
5、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据;
6、在先裁定;
7、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自申请注册日起一直在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汉字释义;
2、被申请人资质证据;
3、经销代理合同、送货单、支付凭证;
4、检测报告;
5、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6、产品及包装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该意见与其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申请,于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蛋糕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被申请人先后在第11、16、29、30、32、33、35、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30余件,其中包括第5809439号“香飘飘”商标、第36948170号“巧辣滋及图”商标、第9711081号“徐福记”商标、第60755208号“稻香酥及图”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光明焙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美焙辰”均含“焙辰”,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香飘飘”、“巧辣滋”、“徐福记”、“稻香酥及图”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