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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1251号“篁碧大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3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54号
申请人:铅山县国知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河北润佳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1251号“篁碧大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代表的是当地的民族特色,也代表了申请人致力于发展当地经济,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篁碧大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篁碧大岩